我国的《合同法》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。公平正义,人间伦理,是法的精气神之所在.法律是常识,是立法机关把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常识,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,是所有执法者必须遵守不可违反的。而宁夏法院(2021)宁民终643号案系列判决是一个伪司法产品。企业的营商环境需要司法公正来维护。
2014年宁夏兴尔泰兴达能源有限公司(简称兴尔泰公司)与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(简称恒力公司)签订电厂建设《总承包合同》(EPC合同),合同约定由恒力公司以EPC交钥匙的形式建设电厂,合同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、机械设备行纪(采购)合同、机械设备承揽(安装)合同、员工技术培训合同等5个合同关系,这5个法律关系合同总价款4.46亿元。根据合同约定,其中2.23亿进度款,由兴尔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给恒力公司,2.23亿元为恒力公司融资款,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168小时(7天)结束后,分4次在三年内支付完毕。
在执行合同过程中,恒力公司基于赶进度等原因,在土建工程尚未完工,更未对隐蔽工程、基础工程、主体架构工程、环保配套工程等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情形下,违法违规进场安装机械设备(违犯《建筑法》第61条等),安装尚未经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出来,就违规开机调试(违反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21条等)。2019年1月9—10日恒力公司与兴尔泰公司签署《会议纪要》,“共同确认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1#、2#机组的168h试运行调试工作”,但调试只能达到带负荷,始终达不到整套启动满负荷调试的要求!更别说调试合格后的下一道工序-试运!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连续运行168小时(7天)的合同约定成了美丽的图画!
2019年4月4日安装单位迪尔公司给恒力公司《工程联系单》的函称没有经过第三方检测,开机调试违法,声明自己免责;2019年4月20日恒力公司发给兴尔泰公司《工程联系单》,声称1#机组自2019年1月份至今不符合开机条件而未启动,要求兴尔泰公司在4月25日前配合其启动,否则,自己不承担责任;2019年6月2日、7月19日,恒力公司和兴尔泰公司签署《会议纪要》,商讨如何把没有建设的环保设施等尽快完工,尽快把不合格设备修理、更换,相关费用先由兴尔泰公司垫付,竣工验收后在结算时一并扣除,尽快提交资料以通过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,相约恒力公司在2019年8月15日前提交资料给兴尔泰公司,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“环保验收、安全验收、质检验收”等验收工作。
始终未能冲过168小时满负荷调试(调试属总包单位自检自验,须不停机连续运行7天),更未按合同约定的、在启委会组织下对机组满负荷连续运行168小时的试运验收,付款条件始终不成就。恒力公司干脆于2020年1月5日撤场,利用捏造主体、虚构事实、伪造“验收意见”空白的2019年2月20日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》、2019年2月26日2份“总包单位查验意见”、“建设单位查验意见”空白的《机组整套启动168h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》、2019年2月26日2份启委会成员名单、启委会意见、启委会成员签名全部空白的《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》撤场兴诉!宁夏中卫原审法院一错再错,不认错更不改错,确有将错案进行到底的大无畏精神!
合同约定简单明确,一个付款条件,一个交工条件,条件成就,合同履行完毕。付款条件是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(机组整套启动,所有发电系统进入满负荷状态,连续运行7天),这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。决议主体为启动验收委员会,通过的条件为启委会作出合格并宣布试运结束,然后启委会各成员签名确认。主张试运合格的恒力公司,举出启委会成员签名确认的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的书面证据,就应当判决支持恒力公司的诉求,反之,驳回。交工条件即是合同约定的“交钥匙工程”,兴尔泰公司拿到“钥匙”,就能生产,相当于“拎包入住”。
反观原审判决,一会儿调试合格了(合同没有约定),一会儿竣工验收了(安装工程的),一会儿机组移交了(没有启委会成员签名)。建成几年了,发电3亿多度了,所以,你就得付款。完全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。即使合同无效,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说得非常清楚,如果能够确定返还范围的,基于一次性解决原则,法官释明当事人后可以判决返还,不能确定返还范围的,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。兴尔泰公司主张合同无效,并提出相应的返还、损害赔补,恒力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折价,或返还,或赔补,且,2019年7月19日兴尔泰公司与恒力公司的《会议纪要》明确约定本由恒力公司承担的数项工作内容,先由兴尔泰公司出资建设,待合同结算时一并扣除,返还范围完全不能确定,原审判决却把山东恒力公司没有主张的支持了,而宁夏兴尔泰公司主张的予以驳回!本是兴尔泰公司的一项利国利民的电力工程,却被宁夏法官扼杀!
要式法律行为不仅形式书面,其正文格式、内容、文件数量等都由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特别约定,特别规定,缺一不可。单就建设工程合同,不仅成立须要式(书面),过程也须要式,如,验收程序上,从施工或安装自检自验、监理验、业主验、质检验或第三方验,之后再经过专项验收,最后才能进行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,每一项都须书面确认。再如,承揽安装工程验收,安装单位自检自验、监理验、业主单位验、国家强制验(质检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),再之后还要进行防雷接地、电梯、行车、环保、消防、职业卫生、档案、水土保持、水务等9个专项验收,合格后才有条件申请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,这既有合同约定,也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,欠缺一个要式法律行为,可能整个工程项目都不能进行后续工作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(2021)宁民终643号系列判决完全是以偏概全,把整体5项独立的有效合同,以其中的一项去判整体合同。不按事实依据也不依法审判,而是根据法外主观因素在审判,把一个只有2千多万元安装承揽工程费的案子,判成整体项目4.46亿元“工程价款”!呜呼,专司案件审理的法官还不如大街上随机挑选几个老百姓能辨别是非!简直就是对法官自己的侮辱,对法律界的侮辱,对法律的侮辱!常人都知道先作人,再作事的道理,显然不是法官不明其理,而是利益作祟!是时候还宁夏一个朗朗乾坤了!古人感叹“苛政猛于虎”,今人感言“枉法裁判毒过蛇蝎”,在此新时代怎可存在!
民之所向,法之所立。加强队伍建设,扛起司法担当。法院队伍的整体风貌和能力水平,直接关系到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,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。司法有正义,有公信